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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营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东营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专利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办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东营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关于提升专利质量的工作要求,及时调整资助政策。

 

                         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19年3月1日

 

 

 

东营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办法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山东省专利条例》、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等法规政策,参照国家、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本办法

  2. 资助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资助、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原则,重点向国内外发明专利、有效发明专利倾斜。

  3. 资助资金在市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4. 资助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个人。

  5. 资助项目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1. 资助标准

    (一)年度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件资助

    (二)年度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

    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根据实际发生额,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最高给予1000/件资助;满6年,最高给予1500/件资助;满9年最高给予2500/件资助。

    第七条 申报材料及资助程序

    申报东营市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东营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或专利证书;

    (三)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收据。

    县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初审、汇总,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年度内资助于下一年度分批次集中受理、审核、拨付。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2019年1月1日前授权的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按原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