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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专利局:2026年1月1日0时起,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要求|附通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了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部分业务功能调整的通知。其中提到,为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提交专利电子文件相关事宜的通知》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和客户端将于2026年1月1日0时进行系统更新,对部分功能进行调整。



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部分业务功能调整的通知


为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提交专利电子文件相关事宜的通知》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和客户端将于2026年1月1日0时进行系统更新,对部分功能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增加申请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校验功能,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发明)、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实用新型)、著录项目变更中普通变更和第三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


2.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业务办理页面,新增“无效宣告程序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表”提交功能。


3.取消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发明)、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实用新型)业务办理页面中用于上传PDF或Word格式文件的“申请文件”页签。


4.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提交专利电子文件相关事宜的通知》的附件《应当以XML格式上传提交的专利电子文件清单》中涉及的文件在各业务办理页面的上传功能,增加提交环节和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导入案卷环节对上述文件是否为XML格式的校验。


5.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发明)、PCT进入国家阶段申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包括按照条约第19、28或41、34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编辑页面保存时新增自动刷新权项号/段号/图号和不刷新项号/段号/图号的选项。


6.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可扩展标记语言格式提交专利电子文件相关事宜的通知》实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首页新增文件上传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于提交申请文件当日上传与XML格式申请文件对应的PDF或Word格式文件。


2026年1月1日0时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用户可直接登录系统使用上述功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用户可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新版客户端升级,或者访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首页-工具下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栏目,下载客户端最新版安装包或更新包进行客户端升级(版本号V1.1.7)。


此次升级发布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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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专利审查指南》实施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的说明


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实施,自2026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身份信息的填写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提交三种专利请求书及进入国家阶段声明时应当填写全部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


2.关于申请人电话的填写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7节,提交专利申请或变更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


3.关于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的提交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国家专利申请,在提交符合WIPO ST.26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无需单独提交PDF格式的序列表文件。


4.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提交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4节,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应当在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时,以《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附件的形式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表》。专利权人应当在该修改对照表中清楚说明所有权利要求是否修改、修改方式、修改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编号。


5.关于专利代理师在委托书中签名要求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六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在提交的委托书中签名,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中英文)》《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对于电子申请,应当在填写委托书信息时,提交代理师签名的委托书扫描件。


6.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说明


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且两项专利均已获得授权的,如果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对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该发明专利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发文日为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应当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84号局令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